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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自缢身亡,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

2021-11-28 来源: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

“病人的自缢身亡,是经过其精心策划的,我们根本没有发现并加以阻止的可能”,山东胶州,某康复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。

——案情简要回顾

2020年9月20日,宋某因精神疾病入住胶州市某康复医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:双相情感障碍,目前伴有暴力倾向的躁狂发作,医院确定其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。

2021年1月14日早上6时许,宋某离开病房,从窗户进入医院餐厅旁房门锁闭的房间,拿出自己事先撕好的布条自缢,他人听到动静后赶快通知了医院工作人员,宋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
宋某的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,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。

法院经过审理,一审判决医院承担60%的责任,赔偿宋某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。医院认为自己完全尽到了安全照顾及救助的义务,最多承担20%的责任,提起上诉。

——@刘律师漫谈

本案之中,由于患者病情的特殊,宋某在治疗期间,医院对其进行封闭式管理,无家人陪护,医院的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。

根据卫生部《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(试行)》,一级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,观察患者病情变化。医院也规定要定时检查病人的随身携带物品,以防止病人有过激行为的发生。

医院中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显示,医院的一级护理标准高于卫生部的指导原则,是每半个小时就要对住院人员巡视一次。

宋某自缢的时间为凌晨五时四十六分,而医院之前的一次巡视时间为五时三十二分,仅相距十四分钟。同时,医院在病房及公共区域都有监控。

宋某的家属质疑,医院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新证据,如果是真实的,为什么不在一审时出示?加上这些证据都是医院自行制作的,不应该认可其效力。

个人理解,恰恰是因为医院提供的新证据,更证明了医院的管理流于形式,存在巨大的隐患和问题,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医院既然要每半个小时就对病人进行巡视,定时检查病人携带的随身物品,为什么没有发现病人的情绪异常?为什么没有发现病人携带的用于自杀的布条?

作为治疗精神疾病的专业医院,既然在每个病房及公共区域都安装了监控,就应该能及时发现宋某自制自杀工具,更能通过监控设施及时发现患者翻窗进入到监控盲区。

如果医院认真巡视检查,及时发现了病人的情绪异常,收缴了病人用于自杀的布条,或者发现病人翻窗时及时通知工作人员采取措施,那么患者的死亡都是有可能避免的。

虽然宋某自杀,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,但宋某本身就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,我们又怎么能苛责其像一个完全正常的人一样珍惜自己的生命。

最终,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,一审认定医院对宋某的自缢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并无不当,驳回医院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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