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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民国时期结婚、离婚都在报上发声明?不到民政部门登记吗?

2021-09-30 来源: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

为什么民国时期结婚、离婚都在报上发声明?不到民政部门登记吗? - 1

日前浏览1930年代的报纸时发现。在报纸上的声明和公告栏目里,有不少人发的结婚、离婚、脱离关系的条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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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今时今日的眼光来看,感觉还是有些奇怪。结婚、离婚按理说都是个人的私事,干嘛登在报上,弄得世人皆知?结婚倒还好,算是喜事,可离婚这种不太光彩的事,藏着掖着还来不及呢,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,免不了受人背后指点。

那为什么大家会坚持在报上发声明,而不是去政府部门登记呢?后来在网上搜了一下,民国时期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很少,大多是写了证婚人、介绍人的一纸婚书,看不到政府部门的章,估计是民间百姓们自己所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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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离婚证就更是几乎找不着了。后来想想,民国时期,正逢乱世,军阀割据,四处混战。30年代,日军又发起了侵华战争,先是东北沦陷,1937年11月后是上海沦陷,继而是大半个中国都成了沦陷区。

而政府也出了好几个,东北有伪满洲国,伪政权有华北的,后来又有汪伪政权,而蒋介石又逃到了重庆。所以,可以想见,基本上各政权职能失效,光疲于打仗了。

所以,据此推测,老百姓还不如在报纸上登一个声明有法律效力。而且,离婚的声明都是由律师代发的,法律上应该没问题。

另外,在这些声明中,还发现不仅大家登报脱离夫妻关系,而且夫妾关系,甚至是同居关系,也登报声明一下。

按现在的看法,同居、不同居的,完全是私事,还没发展到婚姻这一步,可在民国,看来这同居关系和婚姻是一样对待的。

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图四这则1939年孙传晖律师发的消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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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徐玉泉君与王阿二女士脱离同居关系紧要启事:兹据上开当事人共同委称,玉泉与阿二因意见不合,于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依法脱离同居关系,阿二所生之女梅英,今年九岁,由阿二抚养,同时脱离父女关系并当场津贴阿二赡养费五百元,并津贴女孩梅英学费及成年后婚嫁费七百五十元,其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,永不主张任何要求……”

由此,笔者又想到了鲁迅与许广平女士的同居关系,其实在那个时代,同居和婚姻看来在世人的眼中确实是类似的,至少也比现在的同居关系正式许多。我们后人是不能单凭字面的意思,以现在的眼光看以前的。

关于民国婚嫁在报纸上发声明的事,您还知道更多的信息和故事吗?欢迎在评论区一起分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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